船海与能源动力工程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精神及《武汉理工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在岗教职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按学校的规定计算)
第二条 在岗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计算基数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作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学生党员按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第五条 基层党支部年初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核定后年内一般不变动。每名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根据自愿可以多交,自愿一次多交1000元以上党费的,各党支部单独报给院党委,院党委报告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正式组织关系不在我校但参加学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向其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七条 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党员组织关系暂缓转出的学生党员,仍向学院党委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党员应主动按月足额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在岗教职工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学院党委。
第十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可结合支部组织生活会、“支部主题党日”等,由党员自觉、主动、现场交纳党费,增强交纳党费的仪式感,让党员在交纳党费中强化党员意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一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学习、教育、培训经费及党的组织活动经费的补充。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二条 党费使用范围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开展“三会一课”、“支部主题党日”、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等费用;
(4)党内表彰所需费用,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牌、奖品(奖金)和表彰大会及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会务费用;
(5)补助困难党员费用,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对生活困难党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发放慰问金或慰问品的费用;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相关费用;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建工作或活动案例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第十三条 党费使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学校财务处制定的《武汉理工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党费必须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需提交书面的使用方案交给党委书记审批签字后,方可执行,按党费具体使用范围规定和学校财务处规定的报账程序与要求进行使用。
第三章 党费管理
第十五条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在学校财务处建立学校党费专户和各二级党组织党费专户,党费上缴做帐、党费使用报销核算和凭证管理等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办理。
第十六条 每年年底,校党委组织部将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40%上缴湖北省委高校工委;45%下拨至各二级党组织下拨党费直接划入二级党组织党费专户,作为二级单位党组织的党员活动经费;15%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严格遵守学校的党费管理制度,指定党办专人进行管理,并做好台账。要坚持向基层党支部倾斜,每年应向党支部划拨一定额度,用于支持和帮助党支部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主体作用。
第十八条 院党委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支部每年应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使用情况,将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纳入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并向院报告党费使用情况。学院每年形成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年度书面报告报校党委组织部,并通过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等向全体党员报告和公示,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第十九条 各党支部要定期开展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院党委定期检查各级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